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撤回行政复议后可以再复议吗?

撤回行政复议后可以再复议吗?撤回行政复议的,可以再次提出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撤回行政复议后的处理情况,特别是对于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回了行政复议的,后期发现法律适用仍然存在错误的,是可以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的,但应当严格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有哪些一、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有哪些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既遂量刑标准,......


·上下班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算工伤吗?一、上下班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算工伤吗?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的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


·非法集资法人被起诉会怎么处置?
      公司寻求发展,做大做强就需要资金来保障,一些公司急于需求资金,就会通过不正规手段募集资金,一旦构成了非法集资,违法了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发现......


·投标有效期如何确定,有哪些
      投标有效期如何确定,有哪些规定一、招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


·拆迁中什么样的房屋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拆迁中什么样的房屋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  2、有合......


·将人打成轻伤犯什么罪2023
      将人打成轻伤犯什么罪1、过失致人轻伤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轻伤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


·政策上深圳有土地使用证吗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对于现行政策也需要一直进行完善与修改,土地与人类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人类的什么活动,土地都会在其中扮演着大量的角色。......


·郑州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郑州拆迁政策是怎样的?政府征收土地需要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而拆迁补偿的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以郑州为例,很多郑州的居民对......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一、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怎么制定的?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怎么制定的?当代社会是一个注重人权的社会,其中一点就显示为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为了防止一部分的企业劳动用工不履行法定程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