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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2、范围不同
  
  1)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2)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破产债权的特征有哪些?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仅是一项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得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之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各国破产法均明文予以规定。
  
  简单来说,共益债务是债务关系,而普通破产债权是债权关系。不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首先要维护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职工的工资和补偿金是排在破产债务清偿的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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