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管理区的秩序。“军事管理区”,是指由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而划定的采取比较严格保护措施的一定区域。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直接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威胁军事秘密的安全,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包括管理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和山、水、林木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迸人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仗 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第19条规定:“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第33条规定扰乱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等等。这些都是军事管理区正常秩序的合法保障。
具体地说,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主要是聚众进行的,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包括3人进行扰乱。所谓扰乱,是指冲击、哄闹军事管理区域,使用区域出现混乱不安之局面,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在军事管理区域内的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训练基地等哄闹骚扰;有的殴打、辱骂军事管理人员;有的封锁要道、路口;有的强行截断电源、水源等等。
本罪不仅要有聚众扰乱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并致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主要是指造成军事指挥机关无法指挥,军事单位的人员、车辆、舰艇无法通过,飞机无法升降,作战、训练、戒严、战备、教学、科研、生产、抗洪、抢险、救灾等军事管理区的工作无法开展。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战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长时间或者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的;使用暴力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的;纠集人数多、规模较大的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致人伤亡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政治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属必要共犯,能构成本罪主体的只能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即使参加了聚众扰乱,亦不以本罪论处,但不排除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管理区,仍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基于某种个人目的来故意实施,如泄私愤、为达到某种要求而通过聚众扰乱秩序来施加压力等等。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时,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处罚。
(二)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非军事管理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对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夫妻中一方起诉离婚可以不到场吗
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此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最终也是可以判决夫妻离婚的。而对于提起离婚诉讼......
·被骗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什么?
被骗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什么?一、被骗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什么?被骗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无法领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
·高空坠物案由的概念是什么?
所有的诉讼案件都应该是有明确的案由的,包括现在屡见不鲜的高空坠物案,高空坠物案确实是令立法界人员包括很多民众都特别头疼的一件事情,人们三观不......
·民法总则第65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65条的内容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第65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典......
·民间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高利贷一词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而法律对于高利贷也有相关的规定,高利贷也有民间高利贷,民间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一类的......
·辞退的员工不肯走怎么办?
辞退的员工不肯走怎么办?1、用人单位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离开,用人单位可以报警;2、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
·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多少一、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多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
·刑法中过失犯罪有行为犯吗?
刑法中过失犯罪有行为犯吗?没有的,行为犯主观方面不能是过失,实质上是说明过失犯的类型只能是结果犯而不能是行为犯。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到......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怎么划分?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怎么划分?一、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怎么划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第一条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怎么确定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怎么确定一、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怎么确定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的确定。一般法律文书均有利息支付的内容,有的是支付......
·离婚时财产不分或者少分情形有哪些
离婚时财产不分或者少分情形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