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定罪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定罪标准的法律依据《会计法》第23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违法分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构成了严重违法事实的,特别是公司在对相关账目进行清查时,或者涉及到贪污受贿等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对司法程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侵害,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公司全陪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公司全陪吗?交通事故的医药费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费用。也可以使用医保可以报销,只要是医保范围内的用药......


·离婚协议中补偿金可否不给
      离婚协议中补偿金可否不给?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金的约定不可以不给,协议离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发给离婚证后,那么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


·离婚财产分割撤销可以办理吗
      一、离婚财产分割撤销可以办理吗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


·依据
      依据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辞退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于违法辞退,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不能损......


·基本工资约定包含加班费合法吗?
      基本工资约定包含加班费合法吗?《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7点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


·婚内出轨分割婚前财产吗?
      婚内出轨分割婚前财产吗婚内出轨不分割婚前财产,离婚只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就......


·行政强制执行条件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条件有哪些规定一、行政强制执行条件有哪些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绑架罪主犯自首判几年,绑架罪的刑事处罚
      绑架罪是刑法中的重罪,处罚是非常严重的,因为绑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然,绑架罪的最后的量刑还是要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那么绑架罪主犯自首......


·一、离婚后还可以告第三者和对方重婚罪吗?
      一、离婚后还可以告第三者和对方重婚罪吗?如果重婚罪构成,只要没过刑法上规定的追诉时效,即使已经离婚了也可以追诉。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两年,所以......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债的主体,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