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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通常只有在违约中才会存在免责的说法,如果是侵权的话,那么就不会有免责了。不过要想就违约责任免责,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我国法律对免责事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过错等。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要件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3、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4、不可抗力的适用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5、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做出,并且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免责条款必须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也就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免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利。
  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其宅、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三)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关于货运合同、保管合同都有此类规定。
   (四)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
  1、 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2、 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包括了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过错等三种,详细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可以说免责事由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事由,要是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以看看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这样就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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