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的四要件是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的物品。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4、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身份如何不影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是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人员,符合间谍罪构成特征的,则应以间谍罪论处,不构成本罪,5、主观要件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正常情况下,普通公民是无法接触到国家决定物品的,对于能够接触到国家绝密物品的这些工作人员来讲,平时也不允许非法将国家节目物品携带在个人身上,如果是间谍非法携带国家绝密物品的话,是按照间谍罪定罪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该如何算
      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


·事实婚姻必须到法院解除吗
      事实婚姻必须到法院解除吗不用到法院,直接分开就可以。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婚......


·集资诈骗罪特点是什么?
      现代社会,有一部分的人不务正业,总是进行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有时候甚至进行诈骗,这在各大城市都是经常发生的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集资诈骗......


·劳动仲裁是行政程序吗?
      劳动仲裁是行政程序吗?第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属于行政裁决,而是属于准司法裁判;第二......


·当庭变更诉讼标的额法院会同意吗?
      一、当庭变更诉讼标的额法院会同意吗?当庭变更诉讼标的额法院不会同意,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那么两者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


·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如何继承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与城市房屋继承有很大的区别。城市房屋继承,不需要考虑继承人的身份,房屋产权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


·准备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合适吗?
      准备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合适吗?离婚的话,房子是可以过户给孩子的,这是属于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条件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


·网络侵权行为该怎么处理
      网络侵权行为该怎么处理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销售假药定非法经营区别是什么?
      销售假药定非法经营区别是什么?非法经营罪,是兜底条款,凡符合其他特定类犯罪的,应当以特定类犯罪进行指控。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界限......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


·对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对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