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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法院如何判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法院如何判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法院如何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定罪证据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有司法机关才能依法购买警用装备,普通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是没有权利买卖警用装备的,不具有生产资格的生产厂家,非法生产警用装备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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