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滥伐林木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

滥伐林木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二、滥伐林木罪判刑后减刑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司法实践中,滥伐林木罪的判刑标准考虑的因素也很多,像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滥伐珍贵树木的话,肯定是要从重处罚的。对嫌疑人来讲,即便有采伐许可证,也不能违反规定,滥发树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用原有注册资本金弥补亏损可以吗?
      用原有注册资本金弥补亏损可以吗?不可以,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可以用于补亏的包括:税前利润、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流程是什么?
      经营一家企业或者个体户的合法凭证就是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会被工商部门查处,无法经营还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因此只要符合规定的都必须积极......


·一、交通事故致小孩肋骨骨折赔偿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致小孩肋骨骨折赔偿多少钱?一般在1万元至几万元之间,对于小孩肋骨骨折达到4根以上的,还构成了伤残情况,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后赔偿。因车......


·不批捕是否还会逮捕起诉追究法律责任吗?
      一、不批捕是否还会逮捕起诉追究法律责任吗?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可能会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


·哪些人可以申请离婚法律援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离婚法律援助?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离婚法律援助?(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偷税漏税的追诉期限是多久?
      偷税漏税的追诉期限是多久?一、偷税漏税的追诉期限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成立吗?
      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成立吗?犯罪既遂不是犯罪成立,两者的概念以及法律方面的量刑都是不同的。(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当中的......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是为什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是为什么?一、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


·认定股东抽逃注册资本金的事务有哪些?
      认定股东抽逃注册资本金的事务有哪些?认定股东抽逃注册资本金的事务有以下,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3、......


·司法鉴定费轻微伤由谁来进行承担?
      司法鉴定费轻微伤由谁来进行承担?所有有关司法鉴定的费用都由司法申请鉴定者自行承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


·劳动仲裁的范围具体包括了什么
      劳动仲裁的范围有哪些(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