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 侮辱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暴力侮辱。即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损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或 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作出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举动。
  
  第二,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作出下流动作等。
  
  第三,文字侮辱。即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如在因特网(INTERNET)上 发布辱骂他人的文章。侮辱区别于诽谤等其他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的主 观状态为故意或者恶意。
  
  (二) 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口头诽谤。即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 贬损。
  
  第二,文字诽谤。即以书面形式如书信、海报、网络等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立法终难穷尽现实生活中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通过实践和司法解释加以弥补。如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侵害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7条第4款的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二、侵犯名誉权有哪些惩罚?
  
  1、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被侵权人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赔偿。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90条的规定,受害人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附随义务,是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例如......


·一、能否自愿放弃监护人吗?
      一、能否自愿放弃监护人吗?监护是不可以随便被放弃的,只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


·拆迁奖励够高,协议就一定能签吗?
      拆迁奖励够高,协议就一定能签吗?拆迁奖励够高协议也不一定能签,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是由被拆迁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好签订的,拆迁......


·合同解除的前提必须是有效合同吗?
      合同解除的前提必须是有效合同吗?合同解除的前提必须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需要进行解除,针对解除合同是否必须通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是否可以申诉
      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一些小意外,尤其是出门在外的时候,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就会涉及到责任......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限有多长
      公安交警部门只有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后才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要花费一定时间的。那到底制作交通事故认......


·怎样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如何收集电子证据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怎样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下文......


·单位行贿罪量刑200万量刑怎么判?
      在商业社会中,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有些单位会利用和通过一些特殊渠道向特定的人员行贿,以达到想要的最大利益。那么单位行贿罪量刑200万量刑怎么判呢......


·2023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是怎样的?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是怎样的?2019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


·2023永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永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有哪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


·疫情如何推迟还信用卡?
      疫情如何推迟还信用卡?疫情推迟还信用卡可以通过询问相关的金融机构来领取申请表,然后填写这个申请表,再次的交给这个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进行审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