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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判刑规定是怎样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判刑规定是怎样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判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以及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自己筹集资金的行为,但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发放股票红利或者还本付息,将会侵犯广大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影响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2、行为人未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数量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只有是满足相关条件的公司,才可以发行股票、债券,而公司是否满脑子条件,是需要当地的相关国家机关来界定的。任何不满足发行条件的公司,或者是虽然满足条件,但是却没有向国家机关提出发行请求,就擅自实施了发现的行为,那么此发行者,就有可能会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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