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老人立遗嘱房子给孙子可以吗?

老人立遗嘱房子给孙子可以吗?可以,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二、遗嘱人必须要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对于遗嘱的相关法律效力,是根据遗嘱的相关形式和要件情况来确定的,必须在相关构成要件存在且有效的情况下,才使得遗嘱是具合法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终身监禁在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终身监禁在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终身监禁在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是性质、判决效力、适用的程序、诉讼主体方面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能不能代办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能不能代办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对土地拥有使用权并无占有权。土地属于国有资源。我们在使用土地时,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只有......


·爆炸罪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爆炸罪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爆炸罪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


·离婚财产分割不履行怎么办
      离婚不仅是夫妻两个人失去了法律上的关系还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协议虽然签署,离婚财产分割不履行的情况不在少数,有的是夫妻一方故意拖延。......


·留学生在英国判了缓刑能回国吗
      留学生在英国判了缓刑能回国吗一、留学生在英国判了缓刑能回国吗?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这需要以英国当地的法律制度为准,留学生在英国犯罪的情况......


·受了工伤,多长时间鉴定合适?
      工伤鉴定是确定职工伤残等级的一项程序,职工在进行一段时间的医疗以后,就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在法律规定的伤残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才能进行......


·实行计件有加班工资没有
      实行计件有加班工资没有?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未成年人打赏后金额可否追回?
      未成年人打赏后金额可否追回?未成年人打赏后金额可追回,但想要把钱要回来家长必须举证证明刷礼物的行为是孩子自己操作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一、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


·什么样的商品房不可以购买
      什么样的商品房不可以购买一、什么样的商品房不可以购买1、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兴建的房屋不能买。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


·一、苏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
      一、苏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变。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安全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对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