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故意毁坏财物如何处罚?
一、福建省故意毁坏财物如何处罚?
福建省故意毁坏财物将按照《刑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对于财务损坏进行赔偿。《刑法》第234条规定;
1、有意损害他人财物,三千元以内按照市场上的价格赔付,稍微严重一些的要另外给付一些赔偿金;
2、造成巨大损失的损坏别人的财产物资达到十万元以上的,除了赔偿损失和各种安抚金,还是拘留或者判刑三年,七年或者更长都是有可能的。看具体金额来定;
3、损失一千元左右可以直接到当地的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私下解决;
4、故意损害其他人的财产超过百万的,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处罚,不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还要赔偿其带来的各种后果的损失。
二、法院处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是什么?
法院处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够随意的破坏他人的财产,这是属于对于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侵犯,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并且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明文规定存在着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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