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所有肇事逃逸是否都终身禁止驾驶?

所有肇事逃逸是否都终身禁止驾驶?1、所有肇事逃逸是都终身禁止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要被终生禁驾。所以,即使有自首情节的,也要被被终生禁驾。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肇事逃逸的量刑规定是什么?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我们国家,即使是因为违反交通法律规范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对于肇事司机来说,此事也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积极的救助伤者,而不是一味的逃避责任,否则自身的处罚也会加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什么样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


·欠钱不还还把我列入黑名单怎么办?
      欠钱不还还把我列入黑名单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果断收集落实证据,到法院起诉索要欠款。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


·一、关于继承抚恤金的遗嘱是否有效?
      一、关于继承抚恤金的遗嘱是否有效?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得遗嘱继承。首先,从取得时间和性质上看,死亡抚恤金和遗产存在区别。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


·大家都知道父母双方离婚后
      您都知道父母双方离婚后,孩子将会判给其中的一方来抚养,另一方会被要求承担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权。在我国,离婚后小孩探视权规定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鼻骨骨折的工伤鉴定吗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的原因遇到工伤的话,工伤认定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但是是否要进行工伤鉴定,这是出于本人的意愿。有些劳动者可能会觉得工伤......


·人民法院认定名誉权的侵权要见是什么
      人民法院认定名誉权的侵权要见是什么?(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轻辩护需要注意哪些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轻辩护需要注意哪些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


·公告离婚多久下判决书
      公告离婚多久下判决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自送达之日15日后生效。公告送达作为一种送达方式,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经过15天......


·民间欠款写欠条应注意什么?
      民间欠款写欠条应注意什么?在民间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往往只有一份“欠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


·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四种:1、协商解决,如果是小的纠纷,可以协商后自行解决;2、调解解决,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达......


·公司增加股东不增加注册资本可以吗
      公司增加股东不增加注册资本可以吗一、公司增加股东不增加注册资本可以吗有新股东加入如果不增加注册资本那应该是原有股东转让部分股份给新股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