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建筑物权区分所有权规定是什么?

建筑物权区分所有权规定是什么?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有些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概念,加上“业主的”三个字,是因为“业主”、“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故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加了“业主的”三个字。2、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对业主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在我们国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大家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对于小区内部的电梯还有一些公共的部分,所有的业主都是享有共有权益的。因此在形式上来说的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裁员20年以上员工要怎么办
      裁员20年以上员工要怎么办因生产经营困难裁员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商标侵权责任的界定方式是怎样的?
      商标侵权责任的界定方式是怎样的?一、商标侵权责任的界定方式是怎样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界定商标侵权责任:(一)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


·规定的房产分割有哪些?
      规定的房产分割有哪些?1、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2、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是我国现有法律最为完善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步法律,而我国如今的社会是法治社会,需要更多的人来用法律维护......


·员工主动离职还可以主张年休假吗?
      员工主动离职还可以主张年休假吗?员工主动离职是可以主张年休假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生育登记证明是准生证吗
      生育登记证明是准生证吗一、生育登记证明是准生证吗实行二孩政策以后,各地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而改为生育登记(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因......


·东莞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东莞市的和谐发展是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劳动者所作出的重大贡献的,其实不仅是东莞,我国全国各地现在对于劳动者都是十分尊重的,劳动者的地位已经在我国......


·一、民法典规定女人离婚获得哪些赔偿?
      一、民法典规定女人离婚获得哪些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夫妻复婚之后房子归谁?
      夫妻复婚之后房子归谁??夫妻之前离婚的时候,一般是对房子作出了分割的,那之前明确了房子归哪一方,现在就算夫妻复婚了,房子也是属于这一方的,除......


·工程质量违约金交企业所得税吗?
      工程质量违约金交企业所得税吗?工程质量违约金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没有将违约金列入销售后的盈利金额,也没有缴纳这笔盈利......


·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不去怎么办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是会同意离婚的,女方想要离婚但男方不愿意的情况也是很多,而此时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要是起诉离婚男方不去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