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条件是怎样的

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条件是怎样的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条件是怎样的
  
  遗赠扶养协议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是双方的民事行为且须由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行为,双方都负有相应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地取得他方的财产。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受遗赠人须未丧失受遗赠权;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1、遗赠扶养协议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要明确同时负担生养和死葬的义务,并写明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最好具体到生前饮食、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安排以及死后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2、遗赠内容应具体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3、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扶养人需切实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必要时还须举证证明,若没有切实履行相应义务或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应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将成为一纸空文,扶养人无法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赠人的相应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商品房购销合同》作为商品房交易双方法律关系确立的主要依据,在购房过程中的重要性自不必说。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并未修改,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


·17岁打工算童工吗?
      近年来童工现象时常发生,许多用人单位擅自雇佣童工,对自己和童工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许多人对于童工年龄的划分并不清楚,不知道多少岁以下会被算作......


·辨认笔录是否需要见证人
      辨认笔录是否需要见证人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


·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为避免和减少犯罪行为的产生,我国制定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是备受关注的一件事,它关系到交通秩序和人们的出行安全,出现事故会......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逃税罪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逃税罪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逃税罪(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


·哪些情形属于监视居住的有碍侦查
      哪些情形属于监视居住的有碍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要注意什么?
      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要注意什么?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及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
      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在所有的建筑工程当中质量验收是其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只有通过合格的话,那么才能够进行算是整个工程的......


·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其实就是寻衅滋事罪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此时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因此就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到......


·非法集资法人签字是否重要
      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不能仅仅图表面的风光,既然身为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就必须要承担一部分的法律责任。有些时候公司对外从事非法集资,但是具体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