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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监视居住期间有无民事权

嫌疑人监视居住期间有无民事权
  
  一、嫌疑人监视居住期间有无民事权?
  
  嫌疑人监视居住期间部分民事权是受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行驶民事权要遵守哪些规定?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失去了所有的民事权,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人格权,专利权,商标权,生命权等相关民事权利都依然受法律保护,而且犯罪嫌疑人还享有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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