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法律规定抚养费应给到何时

一、法律规定抚养费应给到何时《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独立生活时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法律只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及方式,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女今后的生活。因此,离婚时,应将他们明确地写在民事判决书中。二、怎么变更孩子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抚养费的多少是根据去年或上半年的统计数字得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请增加抚养费。如果另一方确实有给付困难,可通过协议或判决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后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减免时应特别慎重。减少或免除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减轻或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当阻碍事由消失时,其给付义务自行恢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除非抚养孩子一方放弃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否则的话,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损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立案吗
      如果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立案标准就可以立案,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应该给员工购买保险,其中包含了工伤保险,员工一旦在上班期间受伤,就可以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关的赔付。那么,以江苏省为例......


·刑事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是否要首先进行?
      您对于国家赔偿可能并不是特别的熟悉,但是多多少少都会听说过。之所以会进行国家赔偿,是因为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者是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非法集资如何识别,怎么防范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是利用欺骗的手段骗取投资人的财物,投资工资一投资人的财物进行虚假投资已达到侵吞投资人财物的目的。这样的投资公司都是打着高回报的旗号来......


·离婚按揭房如何分割?怎样分割离婚按揭房?
      一、离婚按揭房如何分割?怎样分割离婚按揭房?按揭房产离婚的分割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的处理办法是:1、双方均主张房......


·婚后债务算夫妻共同的债务吗
      婚后债务算夫妻共同的债务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城市噪声标准(分贝)0类昼间-夜间50-4......


·征地过程中“一书四方案”应该公开吗?
      征地过程中“一书四方案”应该公开吗?1、“一书四方案”指的是什么?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必须有“一书四方案”,具体是指建设项目用......


·当事人对经济仲裁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经济仲裁不服怎么办?对经济仲裁不服的话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离婚怎么离?
      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离婚怎么离?一、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离婚怎么离?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离婚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由于我国只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


·没收财产和处罚罚金有何区别?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