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借款方借款结清借条怎么写?

借款方借款结清借条怎么写?借款方借款结清的情奖品下,不需要再次写借条或者更改借条,可以由收款方写下收条,说明相关情况即可。另外,如果是借条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已经全部还清了,债权人可以把借条归还给债务人。收条是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的作为凭据的条子,一张完整的收条包括标题、正文、署名和时间四部分。但按会计法的要求,收条不能作为会计凭证入账。二、借条的书写规范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6、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7、诉讼时效的问题,3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3年内,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款方对借条中约定的还款事项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债权方应当退回借条,并写下收条,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存在异议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并向法院起诉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遗赠与遗嘱的效力哪个优先
      遗赠与遗嘱的效力哪个优先在法律效力上,遗嘱与遗赠的效力是相同的,因为立遗嘱人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赠。如果在遗嘱中,既......


·医疗事故发生后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审理案件吗?
      医疗事故发生后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审理案件吗?一、医疗事故发生后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审理案件吗?医疗事故发生后法院不一定按照人身损......


·丈夫在外借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丈夫在外借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一、丈夫在外借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除了特别约定,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夫......


·小三生子如何要抚养费?
      一、小三生子如何要抚养费?《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


·非法持有毒品500判几年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要看毒品的种类,不同毒品量刑标准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专利权保护对象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对象是什么?1、发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


·工作过程中中暑如何鉴定工伤
      工作过程中中暑如何鉴定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哪些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或收入怎么定性?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


·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几级标准区分?
      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几级标准区分?一、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几级标准区分?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