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效力怎么认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效力怎么认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行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协议有效。
  
  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协议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协议有效。
  
  2、一地多卖,协议均有效。
  
  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协议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协议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协议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
  
  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协议,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协议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协议。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协议无效。
  
  但是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协议有效;协议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协议。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当然无效。如果起诉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协议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协议,而非土地转让协议。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需要什么资料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


·一、夫妻离婚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一、夫妻离婚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为防止其对共有财产予以隐藏、变卖后者损害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离......


·交通事故人员受伤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肯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交通事......


·诈骗犯什么情况下不批捕
      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检察院不得批捕。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检察院一般也不批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


·司法鉴定复议规定流程是什么?
      在意外事故中通过司法鉴定给出的结论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材料,我国的法制程度在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增加了不少,对处理这些法律相关事宜也不存......


·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随着虐童事件的高发,教育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教师作为一个高尚的职业,却频频出现教学事故。那么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哪些种类呢?接下来......


·配偶患精神病能提离婚吗
      配偶患精神病能提离婚吗一、配偶患精神病能提离婚吗《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


·涉外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如今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比较多,然而婚后可能会因为双方思想、文化等差异太大,而导致夫妻离婚。那么在我国,涉外离婚的流程具体是怎样......


·大连高新社保补缴去哪里?
      不管是在大连还是在其他城市,社保补缴政策都是一样的,那么,关于大连高新社保补缴去哪里。一般社保补缴拿着相关的证明资料以及以前缴纳社保的证据去......


·根据刑法规定批捕后多长时间逮捕?
      一、根据刑法规定批捕后多长时间逮捕?根据刑法规定批捕后立刻逮捕,经检查机关批准后即刻逮捕。批捕是指公安机关已经得到检察院或者是法院下达的允许批......


·信托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信托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