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构成寻衅滋事罪最轻判多少年?

构成寻衅滋事罪最轻判多少年?
  
  构成寻衅滋事罪最轻判多少年?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法律条文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过失伤害一般拘留多久开庭
      过失伤害一般拘留多久开庭过失致人死亡罪取保候审的人到开庭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到法......


·交通事故中,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


·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立案是怎样?
      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立案是怎样?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立案是必须是存在者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具体客观的行为,具体点来说的话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与配偶登......


·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的是什么?
      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的是什么?继承人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就不会丧失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


·学习生涯结束后,我们就需要进入社会找到属于自己的工作。在通过
      学习生涯结束后,我们就需要进入社会找到属于自己的工作。在通过面试之后,我们作为新员工入职需要准备的东西是非常多的,不仅需要提交国家规定的一定......


·交通事故划分责任赔偿计算何种中对于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我国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并非完全一边倒的偏向行人或者机动车,而是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再加上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进行责任的划分......


·单位犯盗窃罪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


·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包括什么
      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包括什么一、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包括什么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


·解聘补偿金从哪发出
      公司在前进的路上需要良好的发展,就需要员工的不断配合以及积极工作的态度,而当公司不需要这个员工的时候,就需要解聘,然后给予解聘补偿金。今天,......


·法院对于虚假出资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于虚假出资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法院对于虚假出资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几种
      一、刑事审判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几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