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怎么申请?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怎么申请?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是什么
  
  (一)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
  
  1、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
  
  ①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②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肇事方逃逸,患者及其家属没有钱治病的,此时由受害者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之中,明确表现希望获得救助基金。该申请需要先提交给公安机关,然后再由公安机关来转交给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该机构审核后若是发现满足条件的,一般都会发放救助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能过户吗
      在当代房价高、买房难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是选择贷款按揭买房,贷款按揭买房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占据了房产市场的主导地位,房屋他项权证即是将购得的房......


·一、劳动合同有附加协议吗?
      一、劳动合同有附加协议吗?劳动合同是可以有附加协议的,可以对劳动者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应当遵照执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怎么算征地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怎么算征地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算征地补偿按照土地的面积,土地的产值相乘得到了一个数值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赔偿。农......


·质押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质押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一、质押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质押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


·一、买卖不破租赁拒绝退腾办公楼是否合理?
      一、买卖不破租赁拒绝退腾办公楼是否合理?买卖不破租赁拒绝退腾办公楼是合理的,《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


·法律规定年休假怎么计算
      年休假怎么计算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


·未出生胎儿属于继承人吗?
      未出生胎儿属于继承人吗?1、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因为胎儿尚未出生,所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享有民事权......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互联网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们可以在一些政府网站上通过互联网看到政府所公开的一些信息,政府......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规定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规定是什么?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规定是在存在着一些特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暂时停止裁决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


·上市公司可以给股东提供担保吗?
      上市公司可以给股东提供担保吗?上市公司可以给股东提供担保,现在上市公司能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合作作品物权归谁享有?
      合作作品物权归谁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