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监护人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监护人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只要公证没有依法撤销,它就是有效的。公证本身没有时效,是随着被公证的对象的存在而存在的。部分种类的涉外公证书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或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授权委托等,因此,在申办国内领事认证前,请您先核对涉外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效。如公证书已失效,需重新办理公证后再申办领事认证。公证书的有效期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证书能够被实际使用的时间期限。因为公证书被出具后,即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公证书是不能被推翻的。二、公证认证有效期的三种情况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具体如下:1、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2、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3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3个月;3、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公证书的法律效力还应该结合证书的具体情况,如有时间限制的,应该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办理。没有限制的,如公证涉及合同的应该按照合同的截止时间进行办理。合同终止时,公证证书也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的土地使用者虽然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可以依法......


·企业融资租赁案例表明了什么好处?
      企业融资租赁案例表明了什么好处?一个企业要想做大,资金储备是第一要素,没有资金支持,企业便失去了活力。企业资金的来源可向银行贷款。而近年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影响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影响执行?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影响执行会影响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受理会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如下:......


·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如何处理?留置权的消灭原则是什么?
      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如何处理?留置权的消灭原则是什么?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债务人无法按规定处理事情,债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属于物权法中......


·取保候审取消能出国吗?
      取保候审取消能出国吗?一、取保候审取消能出国吗?解除取保候审是否能出国需要看具体情况。因为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


·农村医疗保险怎么办理
      农村医疗保险怎么办理?需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及城镇居民带上户口簿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或社区办理参保手续,要求整户参保......


·在法制社会里面,如果在被他人诽谤或者侮辱后我们一般会拿起法律
      在法制社会里面,如果在被他人诽谤或者侮辱后我们一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和权力。我们知道,侮辱罪、诽谤罪都属于告诉后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技术贸易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技术贸易合同样本是怎样的技术贸易合同样本受让方(甲方)_______国________公司________地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一、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若要辞职,需要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天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辞职的流程是:1、写辞职信,这是......


·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是什么
      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是什么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


·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当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