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时效三年吗

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时效三年吗?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不是3年,是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1、专利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2、商标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3、版权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一般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虽然是三年,但法律当中另有规定的,就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总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适用于三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发现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以后本来就应该及时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身份证到期换领程序是怎样的?
      身份证是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是能直接证明我们身份的最有效方式,不管你是出门坐车还是银行办事,都离不开身份证。而根据......


·财产侵权类纠纷的赔偿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财产侵权类纠纷的赔偿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侵权案件,他是包括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包括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在日常生活当中财产之类的侵权案件是比较......


·杭州房屋买卖流程是什么?
      在杭州,二手房屋交易在房产交易市场常见,因为很多人没有进行过房屋交易,所以对于杭州房屋买卖流程不是很清楚,在二手房交易时,更好的熟悉和掌握杭......


·建筑工程钢筋工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钢筋工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分居6个月后法院自动判离婚吗
      一、分居6个月后法院自动判离婚吗?法院不会自动判离婚,我国《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


·管辖异议移送案件后可以再移送吗
      管辖异议移送案件后可以再移送吗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


·行政处罚裁量检验检疫的职能机关是谁?
      行政处罚裁量检验检疫的职能机关是谁?由卫生部门来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


·如何进行言词证据的审查
      如何进行言词证据的审查言词证据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在实践中运用的极为广泛,具体包含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它虽然可以生动形象的证明客观事实,但是提......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中的风险应该怎样防范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中的风险应该怎样防范租赁融资属于企业众多融资方式中的一种,房地产公司在选择融资租赁时会考虑自身是否适合融资租赁,因为房......


·非法集资没有转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的主体大多是集体,故而,非法集资案件通常涉及到大多人的合法利益,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对非法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