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遗嘱和赠与的效力规定是什么?

遗嘱和赠与的效力规定是什么?遗嘱和赠与的效力规定是遗嘱是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一类的人而赠予主要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老人立遗嘱,把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要遗赠是合法的,子女就不能继承遗产了。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合法。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二、遗嘱变更的手续是怎样的?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三、哪些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遗嘱跟赠与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当然赠与是包括有遗赠这种方式的,主要的就是关于对象是不同的,遗嘱的对象主要是面临法定继承人员,但是遗赠的并不一定是法定继承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多久
      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个体户经济的发展,其为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作了很大的贡献,个体营业执照是您营业的必须手续。但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多久,......


·申请国家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实践中,出现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这其实就是国家赔偿范围的问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的,那么才会做出相应的赔偿,否则的话是一律不予......


·青岛啤酒公司融资案例的内容是怎样的
      青岛啤酒公司融资案例的内容是怎样的?在当代这个社会,提起青岛,相信很多人都会想起青岛啤酒。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青岛啤酒是需要进行融资的,这样......


·在我国买房子是先签合同还是先办按揭
      在我国买房子是先签合同还是先办按揭买房要先签合同,后办理按揭。这是简单的关于买房子是先签合同还是先办按揭这一问题的解答。二、住房按揭贷款流......


·轻微交通肇事逃逸顶包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轻微交通肇事逃逸顶包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诉前财产保全不起诉怎么办?
      诉前财产保全不起诉怎么办?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法发〔1993〕25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私募基金认购的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认购的要求是什么?一、私募基金是什么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


·一、未成年人可以遗嘱继承吗?
      一、未成年人可以遗嘱继承吗?未成年人可以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配偶(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


·私募基金备案办理条件是什么?
      私募基金备案办理条件是什么?一、公司所需要的条件和材料:1、最新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最后一页需有签字、日期、公章);3、验资报告(实缴资......


·商标暂停受理申请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尽管很多人在历经复杂的程序之后注册了商标但并不一定就是使用上这个商标,甚至还有人在注册完之后直接就弃之不用并且又重新注册了新的商标来使用,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