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杀人然后自首会被判多少年?

杀人然后自首会被判多少年?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首可从轻处罚,一般可保住命。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犯罪后自首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后自首的使用上述规定。杀人后自首的量刑,具体需要从是否是故意杀人来决定的,若是意味或者是由于正当防卫导致死亡的,此时有可能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那些故意实施杀害他人行为的主体,即使杀人了之后,到公安机关去自首,此时也无法得到减刑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遵守哪些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时,1、不得假冒注册商标,即不得使用注册商标标记或声称为注册商标;2、不得......


·偷录的录音可以算是证据吗
      偷录的录音可以算是证据吗一、偷录的录音可以算是证据吗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


·如果民间借贷违约金过高可以起诉吗
      如果民间借贷违约金过高可以起诉吗?对于这类问题,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私募基金未备案后果是怎么样的?
      私募基金未备案后果是怎么样的?一、私募基金未备案后果是怎么样的?(一)私募资金需要备案吗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对大部分人来讲,购房是一件大事,不管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
      对大部分人来讲,购房是一件大事,不管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得喝对方签署买卖合同。而签署购房合同是买房过程中重要的一步,需要谨慎对待,否则一......


·工资扣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工资扣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工资扣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工资扣协议的法律规定是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


·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
      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能会因为抵押物灭失而消失抵押权,这时候债权人就不能通过处置对抵押物来主张权利获得自己的债权,......


·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谁支付?
      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谁支付?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情况。【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
      事实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而同居生活在一起,以夫妻相待,长期稳定的互尽夫妻义务,并为众人所认可的婚姻形式。事实婚姻的成立有赖于双方互尽夫......


·交通肇事罪重罪标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出现关于交通的事故,而我们也听说到一种犯罪的行为为交通肇事罪,那么关于交通肇事的一些规定是怎么确定下来的呢?第一、要清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退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退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四年的3月1日-6月30日内进行办理。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