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离婚时
首先要明确的是,子女抚养费,是指男女双方离婚后,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相关费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多以十八岁为节点,结合具体情形有相关差异。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也就意味着父母离婚后,给付子女抚养费不只具有法律依据,在抚养费的给付请求上,夫妻双方当初离婚时以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形式,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支付的相关文件,并不妨碍子女后期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
其中的“抚养费”具体含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得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其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给付金额,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无论是通过协议协商确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确定,在金额的确定上都需要考量以下几个要素,第一,是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第二,也要量父母之力而行,充分考虑父母的自身生活、收入状况;第三,要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坐标,综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意见,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多少,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九条,抚育费须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最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
第一,一次性给付,针对具有经济基础的父母,可以采用一次性给付的方式,这一方式为大多数当事人所推崇,但是实践当中使用较少,原因就是当事人经济条件差别较大,这一方式仅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
第二,协商分期支付,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抚养费给付时间,多为按月、按季度或者按照年为间隔给付。这一给付方式的缺点就是变量较大,较易出现无法按时给付或者直接不予给付的情况发生。
第三,父母一方存在给付困难,却是无法给付费用的,还可以采用物品折抵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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