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人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人,在构成了犯罪的时候,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不同。那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分别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寻衅滋事和故意伤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时就会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而我国《刑法》中对这两个犯罪的具体量刑规定不同。具体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驻马店房屋他项权利证怎样办理?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按揭成了大多数人选择的购房方式。有过经历的朋友都知道,在办理按揭相关手续时,银行都会要求一个很重要的资料——房屋他项权......


·疫情期间幼师有工资吗?
      疫情期间幼师有工资吗?因疫情影响导致幼儿园无法开学的,按照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效力在实践中,虽然不少债权人可能都知道自己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对到底什么是代位权,它所具有的法......


·一、主动离职领取失业金可以吗?
      一、主动离职领取失业金可以吗?主动辞职是无法领取失业金的。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看,本人自愿主动辞职的,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一、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是否可以?
      一、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这种情况一般是企业经营不好,或者没有订单等,但是又想留住员工已备正常的时候可以正常经营。实际是继续保留劳动关......


·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1、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核......


·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如何定义?
      .一、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如何定义?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念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念是什么?为建造符合使用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工程所进行的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建筑物的寿命和使用功能,对近期和长远......


·怎样才能避免民间借贷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在实践中,究竟应该怎样才能避免民间借贷纠纷呢?此外,从法律......


·在我国自己吹出105是醉驾吗?
      在我国自己吹出105是醉驾吗?酒精含量超过80就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