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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婚前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婚前协议的基本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双方对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
  
  如果双方的意思是一方个人婚前已有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则是否约定都无关紧要。如果双方的意思是一方个人婚前已有的财产在双方结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则必须在协议中注明。如果仅是约定一方婚前的部分财产在双方婚后作为共同财产,则应列明具体财产的情况,以免日后产生分歧和争议。
  
  3、双方对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
  
  鉴于现行法律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只有双方有例外约定,才有必要在协议中加以注明。比如: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全部归其个人所有,或者部分归个人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4、双方对婚后家庭消费开支的分担。一些对婚后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则会对婚后家庭的消费开支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包括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
  
  5、家庭重大事宜的决策。
  
  6、夫妻的忠诚义务。
  
  7、一方的过错责任。
  
  8、协议生效条件。
  
  9、双方签字并注明签署日期。
  
  当然,有些婚前协议当中的部分条款,类似于以后谁提出来离婚谁就不能分割财产,像这样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不代表整份婚前协议都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双方在拟定婚前协议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
  
  法院想要追查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就可以从银行的存款,还有就是信用卡的查询进行取证;再者就查夫妻双方的股票以及还有双方的工资实际收入等,但前提在调查的时候是有合法的证明材料才可以进行。
  
  二、法院如何追查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如何查夫妻名下财产的方式为: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取证;工资报酬查询取证;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查询取证;公司股权信息查询;房产信息查询;保险信息查询等方式。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查清夫妻的财产的有权进行执行。
  
  五、相关内容拓展
  
  1、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取证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
  
  (1)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
  
  (2)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收集途径:
  
  (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
  
  (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
  
  (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
  
  (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2、工资报酬查询取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一个衡量标准。
  
  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入信息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现在大多数的单位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而银行工资账户内的资金往往会比单位对外出具的工资证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对方单位出具工资收人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
  
  (2)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查询工资收人时,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
  
  (3)对方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所得不同,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属子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去调查,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时,能够得到对方的工资收人证明,但对于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会要求法院调取。所以,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人情况时,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取。有的时候,对方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了几个不同的单位,则需要到这些单位一一调取。
  
  3、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查询取证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
  
  (1)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
  
  (2)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
  
  4、公司股权信息查询
  
  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权情况,相较以上各类财产的查询更为简便一些,但在价值的评估上却是最为困难的一类。在财务在处理上,守法经营、客观作账的公司实在少之又少。而经济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这些公司每年的营业额大得惊人,利润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财务报表上则可能是亏损。而公司价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只需经过股东会通过即可),给非公司股东一方的配偶维权带来极大的困难。
  
  5、房产信息查询
  
  房产情况是如今离婚争议中最主要的财产分割内容。配偶在多数情况下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购买有多套住房的时候,只知道小区名称,具体在哪单元几层几号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调查起来增添不少的麻烦。当然,也不排除有的配偶故意隐瞒房产的购置情况。
  
  6、保险信息查询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日益走人人们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险一般涉及两类,一为财产保险,一为人寿保险。此两类保险,基于保险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种保险品种。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院要进行追查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权利完全是有的,同时在追查的时候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只要夫妻的收入在此范围之内那么法院都是有权利进行的,所以,夫妻的财产中只要是共同的那么一般就是各自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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