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包括哪些常见的罪名
一、抽象危险犯包括哪些常见的罪名
1、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从具体改为抽象危险犯)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叛逃罪
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伪证罪
6、遗弃罪
7、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区分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
小编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应指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应是指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理由阐述如下:
新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对危险行为对象规定如下:一类是对之实行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等行为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对象,如油田、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森林、易燃易爆设备、设施等;另一类是对之实行放火等行为也不一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对象如住宅与其他公私财物。但是不管哪一类对象,事实上都需要司法上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显然不能认为凡是以放火等方法破坏住宅或其他公私财产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否则,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就无法区分了。
将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理解为“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符合刑法规定。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该罪。因此认定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时,对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进行抽象程度高。而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放火罪是具体的危险犯,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由此可见,就同一性质的行为而言,与抽象的危险相比,具体的危险对法益的威胁程度更为严重,也可以说抽象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据此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抽象危险犯很少,所规定的危险犯大部分属于具体的危险犯。例如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都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此外,也不能认为,只有当法条表述上有“危险”二字时才是具体的危险犯;法条表述为“危害公共安全”时就是抽象的危险犯。事实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表述,也是具体的危险犯的法律标志。
抽象危险犯的重点在于“法益受侵害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即使完成了构成要件所描绘出来的特定行为方式,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言,其侵害的发生仍不确定且不明显。而这样的“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之所以会引起刑法的重视,是因为该行为对法益侵害具有独特的危险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我们住的高楼大厦
我们住的高楼大厦,玩闹的娱乐场所,都是建筑工人的血汗。然而却总是会时常听到对建筑工人们不好的消息,尽管是在签订了合同的前提下。那么,关于签订......
·养1000头牛国家补多少
要看具体情况定。养牛国家给的补助是畜牧局部门发放的,国家养牛补贴政策规定:养殖户养牛50头(含50头)以上,每头牛最高可得到当地政府补贴200到300元,......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二、重婚期间财产处理:对重婚......
·一、婚后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一)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
·二次起诉离婚不判离怎么办
二次起诉离婚不判离怎么办第二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法院一直不判的,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建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
·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环境行政制裁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环境行政制裁的内容是怎样的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
·诈骗与招摇撞骗不同之处有哪些?
诈骗与招摇撞骗不同之处有哪些?一、诈骗与招摇撞骗不同之处有哪些?(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
·一、工伤长期待遇包含什么?
一、工伤长期待遇包含什么?工伤长期待遇包含工伤的伤残等级赔偿待遇、遗留的伤残赔偿费用以及护理费用等。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一、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