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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如何认定?

刑讯逼供如何认定?
  
  一、刑讯逼供如何认定?
  
  刑讯逼供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拘留、逮捕尚未判决的被羁押人或者被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判决正在劳改服刑的罪犯。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是否逼出口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日晒、冻饿、体罚等等。
  
  5、新刑法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原条文未作规定。
  
  6、本罪按本义看,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的刑讯逼供,才构成犯罪。因此是要看具体情节的,故本罪应属“情节犯”。定罪量刑时要慎重分析,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可以本罪追究。
  
  二、刑讯逼供应该判什么罪?
  
  警察可能涉嫌犯刑讯逼供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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