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一、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
  
  二、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主要分为两类: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三、犯罪预备能否立案?
  
  犯罪预备可能会立案,最终是否立案要看什么犯罪,有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不处刑罚的,有的行为构成了严重后果,即便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预备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各方面: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什么情况下会引起借款利息的纠纷
      什么情况下会引起借款利息的纠纷一、什么情况下会引起借款利息的纠纷个人借款利息纠纷如下:1、借款时没有写借条。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当事人仅......


·被批捕后多长时间到法院?
      一、被批捕后多长时间到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这中间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为两个月(案情复......


·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久?一、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久?一般地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在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普通股股东的诉讼权权益有哪些?
      普通股股东的诉讼权权益有哪些?普通股股东的诉讼权的权益:(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


·倒卖假发票会受到什么处罚
      倒卖假发票会受到什么处罚一、倒卖假发票会受到什么处罚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


·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很多人对这块知识比较陌生。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及损失。那么我们在平常生活中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未成年被骗钱报警需要监护人吗?
      一、未成年被骗钱报警需要监护人吗未成年人同样有权报警,接警后警察会通知监护人到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长沙征地补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征地补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各地政府都可以根据规定,征收使用权属于公民的土地,为体现公平,在征地之后,需要支付征地补偿。我们知道,征......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合同诈骗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上,根据合同的效力可以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


·一、起诉要孩子抚养费的所需手续
      一、起诉要孩子抚养费的所需手续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类推)3、离婚协议......


·假冒伪劣产品归哪些部门
      假冒伪劣产品归工商部门管理,它的职责中有一条就是这么规定的: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