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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条款有哪些?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条款有哪些?1.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结果.是否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任何个人和机关都不得干预。国家为了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限制.其具体方法之一,就是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保护正当竞争,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涉及缔结这类合同予以限制。再如《合同法》对供水电合同的限制等。2。对合同缔结的限制。强制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如果拒绝订立此类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三十八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在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合同法》中还有其他的一些类似的规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这些规定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强制订约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3.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使合同自由原则得到进一步矫正。一般来讲,合同自由原则是以个人为本位.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平衡正义。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强调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前提下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了引导和限制作用。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当中.并赋予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当事人不仅要履行自由约定的义务.而且还要履行随着合同的进展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并非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作为合同当事人又必须履行,因为这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突破。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附随义务制度.但其附随义务所表现的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已分别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做出了规定。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和约束。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合同法中对于自由的条款也给出了许多的限制,而且这种条款也必须要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进行确立,而且在确定了之后就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不仅要以诚信对待,而且在责任方面也要法的承担,这样也避免引起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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