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法院交通事故人伤调解简易情形有哪些

一、法院交通事故人伤调解简易情形有哪些
  
  1、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如果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及时撤离现场,或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仅对赔偿有争议。
  
  二、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调解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其中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交通事故中在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是不可以调解的,只能是公安机关进行判决。在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下,能协议的尽量协议,毕竟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会消耗双方大量的时间以及双方大量的精力,对于比较繁忙的人一点也不划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


·个人租房子有纠纷怎么办?
      个人租房子有纠纷怎么办?1、首先考虑协商解决租房纠纷当发生租房纠纷时,应该首先考虑以协商的形式解决纠纷。发生纠纷时,租赁双方应该理性的换位思考......


·出租的房屋有瑕疵怎么办?
      不仅是在售卖房屋的时候,卖方要保证房屋是没有瑕疵的,适合人类居住的。在出租房屋的时候,也是要澳洲房屋没有瑕疵。那要是日后发现租赁的房屋有瑕疵......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条件有哪些?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其实也就是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此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明显不......


·在什么情形下合同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179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其中包括具有特定当事人的合同和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预付款保函生效条件,如何审核保函
      预付款保函生效条件,如何审核保函一、预付款保函生效条件预付款保函,是指担保人(银行)根据申请人(合同中的预收款人,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商)的要求向受......


·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吗?在我国,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人们在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们买房的时候关心的是房子,认为土地是房子......


·在家怎么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在家怎么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一、在家怎么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在家自书遗嘱一定得立遗嘱人亲笔写,然后有两个以上的鉴定人;再然后是符合自书遗嘱的法......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一、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合同履行地点如何确定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


·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
      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一、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


·离婚时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怎么办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离婚时即使双方都不想要孩子也不能不负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