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离婚了开庭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了开庭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离婚案件开庭时间没有准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实,各地的民事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递交的诉讼状的时间先后顺序和案件的难易程度去决定案件的开庭时间,所以,对于原告来讲,收到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以后,从立案到开庭还得继续等法院的通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2023年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挂靠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企业资质承包了案涉工程,无论从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案件实际情况来看,被挂靠方都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


·坐无证驾驶的车什么罪
      坐在无证驾驶车上的乘客,以批评教育为主,不是犯罪。但是无证驾驶的司机会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


·管辖权异议裁定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裁定复议的规定是什么一、管辖权异议裁定复议的规定是什么?管辖权异议裁定不能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


·婚后独自所有权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后独自所有权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民法总则中的时间计算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的时间计算是什么?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法律中对于时间的计算问题和我们平常现实生活中时间计算......


·破产清算责任人有哪些
      破产清算责任人有哪些?一个企业,若是经营不下去了,会选择申请破产。公司申请破产,是有一定程序的,对于财产的清算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公司的债......


·侵犯著作财产权怎么处理?
      侵犯著作财产权怎么处理?一、侵犯著作财产权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


·同居分手财产如何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怎样分割财产
      男女未婚而生活在一起的建立的是一种非法的关系,即同居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双方的权益可能得不到很好的保证。而日后要是分手的话,也需要对同居期间......


·特殊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归属是什么
      特殊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归属是什么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都属于单位所有,职务作品可以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作品形式。认定职务作品时应考虑的条件......


·被无故辞退的赔偿有哪些
      被无故辞退的赔偿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