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离婚一方有过错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吗

离婚一方有过错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吗?离婚一方有过错的不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二、离婚过错方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起诉分割财产可以委托哪些人做代理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由此可见,其实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的时候就算没有照顾到无过错方也是合理的,因为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确实没有规定有过错就必须要少分财产。但明确规定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根据具体的过错行为索要合理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夫妻一方债务新规定有哪些?
      夫妻一方债务新规定有哪些?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具体来说......


·恶意取得专利权怎么办?
      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


·如何计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迟延履行金?
      很多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及家庭都遭受了严重损失,包括身体上和物质上。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委托律师发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法院可以......


·股东虚假出资,别的股东可以要求强制退股吗
      股东虚假出资,别的股东可以要求强制退股吗当股份出现一些问题公司的股东满足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退股。在一般的情况下,股东退股就会产生一定的......


·罚没款申请延长的期限是多少
      罚没款申请延长的期限是多少罚没款申请延长是没有时间期限的。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在允......


·如果酒后强奸法院怎么判?
      如果酒后强奸法院怎么判?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酒后也算强奸。我国法律规定......


·离婚后在签的财产协议有效吗?
      离婚后在签的财产协议有效吗?有效,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


·一、夫妻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财产吗?
      一、夫妻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财产吗?可以,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一、劳务派遣工能随时辞职吗?
      一、劳务派遣工能随时辞职吗?答案是不可以的,劳务派遣工突然辞职说走就走,你总的比劳务公司招一个替代你的岗位的时间吧,所以一般劳务工按合同的辞职......


·行政复议结果需要多长时间出来?
      行政复议结果需要多长时间出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


·一、网签备案的买房人一定是过户人吗?
      一、网签备案的买房人一定是过户人吗?网签备案的买房人不一定过户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办理房产证必须本人亲自去办理,如果本人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