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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如何主张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主张权利?遗赠扶养协议主张权利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二、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确认规定是什么遗赠人与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扶养人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之义务,遗赠人在死后将其名下之房产赠予扶养人,后者在将遗赠人养老送终后,持遗赠扶养协议至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对此情形通常“亮红灯”。上述协议,有的虽经律师事务所见证,或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区动迁办的书面确认,但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内部规定,拒绝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未经公证即不符合办理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遗赠人与扶养人通常并未在遗赠人死亡前办理公证手续,而在遗赠人死亡之后,公证机关在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的情形下,也不肯办理公证手续。有鉴于此,房产登记机关通常建议当事人至法院请求确认扶养遗赠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多为孤老,没有子女,而扶养人通常为其近亲属,且已按协议尽到了对遗赠人养老送终的义务,为了使其占有的不动产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扶养人通常会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下,如遗赠人虽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尚有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存在,可列其为被告,作为诉讼案件受理。但是,如遗赠人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受理?如果可以受理,如何罗列被告?有的法官建议将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列为被告,以形成诉讼之两造双方。但是,这是否会因法院的建议造成滥诉?因为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对法院传票十分反感,认为其与扶养人之间没有利益争端,而通知出庭反而造成了其经济损失,故不愿意加入到诉讼中来。甚至于有这样的极端情形:遗赠人除了扶养人为其兄弟之晚辈外,没有其他任何晚辈子女。人民法院遇此情形将如何处理?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必须有“法律上的争讼性”,也就是说,必须存在有发生在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利益争端,而上述情形中,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争端,或者说并不存在对相关利益有争端的两方当事人,将此作为诉讼案件受理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至此,当事人的维权路径受阻。关于遗赠扶养协议如果发生法律方面的纠纷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然遗赠扶养协议最重要的就是协议内容的本身,必须要将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证据来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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