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自主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自主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一、自主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自主遗嘱的法律效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下是有效的。自书遗嘱在订立遗嘱的人死亡之后生效,继承人对自己遗嘱的真实性有争议的,可以到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一般是进行笔迹的比对,以确定是不是被继承人书写的。
  
  自书遗嘱是由被继承人自己书写的,用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处分其遗产的依据。遗产开始继承时,按遗嘱的要求分配遗产,如果对自书遗产的真实性有争议就需要通过起诉或者协商的方式处理。
  
  二、自书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实质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形式条件
  
  1、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2、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写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3、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三、订立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写清楚自己要交代的问题,一般还是可以的。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要写明立遗嘱人的个人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年龄等,按照身份证上的写就可以了,最好写上身份证号码。
  
  第二,要写明立遗嘱人财产的情况,比如房屋的坐落、房产证号,动产的地点等等。
  
  第三,要写明继承人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和立遗嘱人的关系。
  
  第四,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亲自书写等。
  
  自己所书写的遗嘱是需要仔细的来辨别其中的内容的,如果说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的话,那么也不会发生效力,所以就会导致遗嘱没有任何的意义。并且订立遗嘱的时候还需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的表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上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上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政府信息具有权威性、行政性等特点,政府信息公开的是否及时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今,各个省市,包括区县在......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重伤伤判几年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重伤伤判几年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重伤伤判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离婚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
      离婚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离婚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怎么认定医疗赔偿义务人
      怎么认定医疗赔偿义务人一、怎么认定医疗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算不算二套房?
      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算不算二套房?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不一定算二套房,目前房价还是比较高的,故此不少人并没有经济能力去购房,若是在获得继承房屋之前......


·从犯没有批捕可能会不起诉吗?
      一、从犯没有批捕可能会不起诉吗?从犯没有批捕可能会不起诉,都不一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


·其他股东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吗
      其他股东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吗隐名股东不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受委托以受托人名义参加并表决。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


·签了合同还没去工作可以毁约吗?
      签了合同还没去工作可以毁约吗?签了合同当然不可以毁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


·什么是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什么是企业债券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二)企业近三......


·故意伤害没有取得谅解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没有取得谅解怎么判刑?故意伤害罪的判刑标准要根据给受害人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一般股票诈骗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般股票诈骗罪是怎么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