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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开分公司的风险是什么?

入股开分公司的风险是什么?
  
  一、入股开分公司的风险是什么?
  
  入股开分公司的风险是存在着公司运营状况的风险,以及诉讼方面的风险,因为毕竟是一个分公司,所以他在面临着一些经营状况的时候,他很有可能和对方签订大宗买卖合同,但是由于主体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内容方面的原因,会被他人进行起诉。
  
  二、合伙投资入股协议书内容是什么?
  
  合伙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第三条 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 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
  
  第四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我们国家现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的密切的,而对于一个分公司来说的话,它也是有权利对外进行签订合同的,如果要想入股份公司,依然是和总公司一样,可以通过货币或者是技术入股的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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