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有限合伙企业属于法人吗

有限合伙企业属于法人吗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有哪些职权有限合伙人虽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可以行使以下职权:(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形式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一般来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长沙市征地拆迁半边户审核的程序是什么
      长沙市征地拆迁半边户审核的程序是什么一、半边户的定义“半边户”是指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事务所具体......


·打人轻伤二级是拘役还是判刑?
      打人轻伤二级是拘役还是判刑?打人轻伤二级一般会被拘役,二级轻伤仍属于轻伤害,如果与受害者协商好,则伤害方只需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判刑的话......


·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
      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一、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适用于除斥期间1年。《民通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新婚姻法无证同居是否违法
      新婚姻法无证同居是否违法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现在很多年轻情侣都在无证的情况下开始了同居生活,然而他们中的绝......


·酌定量刑与法定量刑区别是什么
      酌定量刑与法定量刑区别是什么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


·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些人向金融机构借钱的时候,往往会被要求提供担保,这样在主债务合同之外,还有一份担保合同。担保人和金融机构建立了间接上的债务关系,当主债务人......


·一、离婚后几年不能告重婚罪?
      一、离婚后几年不能告重婚罪?离婚五年后不能告重婚罪,具体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


·装修工程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多少
      装修工程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多少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


·一、监护人资格是可以依法改变的人民法院根据是什么?
      一、监护人资格是可以依法改变的人民法院根据是什么?《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


·员工在试用期被辞退怎么补偿
      试用期被辞退怎么补偿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


·如何收集欠款的录音证据?
      如何收集欠款的录音证据?一、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本人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