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抢劫罪和绑架罪那个罪重

抢劫罪和绑架罪那个罪重
  
  一、抢劫罪和绑架罪那个罪重
  
  两者都是重罪。对比刑罚轻重的方法是看最高刑,最高刑相同的看最低刑。这两个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而绑架罪的最低刑是五年,抢劫罪的最低刑是三年。从刑罚设定看,绑架罪要重于抢劫罪。
  
  另外,绑架罪第二款“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罚幅度是十年至死刑,死刑是选择适用的,单从这一点来说,绑架罪就重于抢劫罪。
  
  二、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绑架罪和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厉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意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不管是绑架罪还是抢劫罪,均是要求行为人通过暴力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在犯罪过错中,往往会给受害人人身造成损害。可以说,这两点就是绑架罪与抢劫罪共同之处。至于二者的差异,主要就是犯罪手段的不同、索取财物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以及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职务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吗
      职务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吗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法院审判的案件,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起诉,人民......


·拆迁安置费有哪些,如何计算?
      拆迁安置费有哪些,如何计算?一、拆迁安置费有哪些,如何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盗窃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哪些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哪些一般认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


·离婚的夫妻,如果有债务,怎么分配?
      离婚的夫妻,如果有债务,怎么分配?其实这个并不是什么难题。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离婚的夫妻债务可以结合财产处置的方式进行分离。考虑到照顾抚养......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包括什么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包括什么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


·申请笔迹鉴定费用负担方是谁?
      一、申请笔迹鉴定费用负担方是谁?谁申请谁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及鉴定
      患者及其家属注意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


·对于公司老员工怎么辞退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对于公司老员工怎么辞退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认罪是缓刑的必备条件吗?
      您都知道缓刑,一个人犯了罪之后先是判刑,服刑时间过后一般都会有缓刑来给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说缓刑对罪犯来说意义和作用都是非常的大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