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有哪些方式

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有哪些方式?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2、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⑴须为无主物;⑵须为动产;⑶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3、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先占未作规定。4、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5、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而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突破了传统的做法,将不动产以及他物权也纳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6、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二、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有哪些?一)物权的取得不同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二)包含内容不同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添附。2、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一般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很少会主动去了解关于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相关规定,就像是我们在工作过程当中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力,然后用人单位给员工发工资,对职工来讲就是通过生产获得了工资,这是最基本的取得方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怎么写
      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怎么写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增加产品购买的数量,或者对原《产品购销合同》的某一项进行修改,此时就需要签订......


·肇事罪无罪辩护范文怎么写?
      肇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肇事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余某某律师接受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


·信用卡诈骗形式有几种,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信用卡诈骗形式有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


·房屋交付指示交付的条件有哪些?
      房屋交付指示交付的条件有哪些?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是怎样的
      一般夫妻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此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在夫妻财产中还包括了夫妻个人财产,此时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认定。那......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离婚不给抚养费多久可以起诉
      离婚不给抚养费多久可以起诉单纯就支付抚养费问题,随时可以起诉。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方式有两种选择:(一)【起诉解决的情......


·交通发达后,人们都选择自驾出行比较方便,同时交通安全也成了最
      交通发达后,人们都选择自驾出行比较方便,同时交通安全也成了最为关注的一点,对于醉驾的司机都会按照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有的人就想着靠着自己......


·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怎么办?
      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怎么办?一、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怎么办?若是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注销此时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也是无法改变......


·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吗
      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吗?一年以来,我国的营商环境飞速变化,旧公司法对于出资规定的条款已越来越不适用,所以新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就出台了......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