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一、合同违约金如何计算
  1、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2、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3、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4、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1)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2)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二、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注意事项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综上可知,针对“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这个问题,虽然法律中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根据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或者按照合同标的额进行确定。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请登陆的网站进行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青海股权转让办理手续是怎样的?
      青海股权转让办理手续是怎样的?根据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权益转让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青海股权转让办理手续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一、股权转让有......


·婚姻法遗弃家妻子如何处理
      遗弃家庭成员的现象在当前社会虽说已经减少很多,但是这种现象还是依旧存在,对家庭成员来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严重的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所以国家......


·对方不给抚养费的怎么办
      对方不给抚养费的怎么办现实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常常对子女生活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因为不管夫妻之间发生什么事情,父......


·他项权证强制过户可以吗?
      房屋的他项权一般是指房屋的抵押权利,在房屋的的他项权证没有被注销时,未经抵押人的同意,房屋无法买卖。那么在房屋有他项权证强制过户可以么?这个......


·尘肺病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尘肺病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制定的。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


·女方想分居,分居协议怎么写
      女方想分居,但听人说最后写一份分居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那么这个分居协议具体该怎么写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中担保贷款抵押相关规定有哪些
      担保贷款抵押合同中担保贷款抵押相关规定有哪些一、担保贷款的含义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


·监视居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监视居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不属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有哪些
      每个犯罪都是有实际的行为的,我们称之为犯罪行为。不过您需要注意了,有些犯罪的行为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实践中,就需要具体的区分一下。今天,我们就......


·合同到期年终奖劳动法的规定是什么?
      现在有好多用人单位到了年底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员工发放部分年终奖的,有些效绩比较好的用人单位可能光是年终奖就多达几万元的。不过可能部分职工会遇......


·触犯故意杀人罪怎样处罚
      实践中,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那具体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