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非法集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非法集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吗?非法集资债务一般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如果说集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在从事集资行为的过程当中,另一方也都是知情的,双方之前因集资产生的利润是作为共同财产处置的话,同样的道理,集资债务就应该按照共同债务处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知识产品侵权怎样取证?
      知识产品侵权怎样取证?1、知识产品侵权取证时可以进行自行调查,也根据委托自己的律师进行调查,两者所取得的证据均是合理有效的。一般来说,由于律师......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作用有哪些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作用有哪些?贯标的含义是贯彻知识产权的管理规范,目的是为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从而提高我国的......


·可以起诉离婚抚养费吗?
      可以起诉离婚抚养费吗?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给孩子,但是不满意,可以上诉到......


·盗窃罪量刑规则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量刑规则是怎样的(一)盗窃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打官司需要请律师吗,打官司必须请律师么
      打官司需要请律师吗,打官司必须请律师么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很多时候当事人都会选择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


·网上参与赌博怎么处罚?
      一、网上参与赌博怎么处罚1、构成赌博罪的,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一审民事案件最长的审结是几个月
      一审民事案件最长的审结是几个月一、一审民事案件最长的审结是几个月1.普通程序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法院适用普通程......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会有一些老人因为没有儿女在身边照料,从而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现金等财产在死亡之后转赠给抚养人,而抚养人在......


·村级债权债务有哪些管理方法
      我国有部分农村地区主要是存在着一些不良的债权债务问题,这几乎也成为了阻碍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可农村基层干部往往缺乏对于村级债权债......


·离婚财产股权分割怎么处理离婚股权分割中
      离婚财产股权分割怎么处理离婚股权分割中,由于股权的人身属性,股权的转让需遵照《公司法》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


·小区防高空坠物安全措施有哪些?
      小区防高空坠物安全措施有哪些1、对非人为造成的高空坠物的预防(1)开展建筑附着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对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设备、窗户及玻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