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条件条款是否必备?
一、合同生效条件条款是否必备?
合同生效条款是必备的条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民法典》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合同如果成立,不存在无效以及一些附期限的,附条件等情况的,合同自成立的时候就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此时根据合同的内容,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存在不履行的就是违约,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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