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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有多少,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在竞业限制中,员工对单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同时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但是这个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有多少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有多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一般来说,劳动者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专业或所熟练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降低。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可能现时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于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于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上述案例中浙江某集团与向某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在工资中按月支付给向某的约定是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
  对于经济补偿金额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各地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有效的先决条件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给付补偿金的义务,否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二、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
  (1)不得参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2)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各地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规定都是不同的。如深圳地区规定,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因此,要知道与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数额,则就要看当地对此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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