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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精神司法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一、河南省精神司法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1、门诊鉴定。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
  
  二、精神司法鉴定基本流程
  
  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精神分裂的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样的?申请精神分裂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提交申请材料,要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书、被鉴定人的病历、基本资料、案件情况和社会资料。在申请受理之后需要交鉴定费用,在交完鉴定费用后鉴定机关会在规定时间内出示鉴定结果。
  
  缺位鉴定在精神司法鉴定的过程当中用的是非常的少的,这只能是当事人死亡,出国,失踪等这些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采用的一种方法。工作人员要采用哪一种方法对当事人进行精神鉴定的,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当时的实际情况,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了以后,其家属坚称其有精神病的,那直接就是在拘留所对其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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