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物证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物证的种类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现场痕迹和现场遗留物。
(一)现场痕迹
1.车辆轮胎痕迹。主要是指在现场道路上遗留的刹车制动拖痕和路面及人体等物体上的轮胎辗压痕迹。这种痕迹是交通肇事现场上经常出现的痕迹,它能够反映出肇事车辆的种类及个别特征。
2.碰撞、擦划痕迹。这种痕迹是指在肇事中由于客体双方发生碰撞、擦划等作用而彼此在碰撞和擦划部位形成的凹陷状的和线条状的痕迹。这类痕迹出现在客体上变形最严重的部位,它能够反映出造痕部位的形状结构特征和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作用点,是进行现场重建和分析判断案件性质是最主要的依据之一。
3.整体分离痕迹。由于交通肇事时的强烈的机械作用,经常使肇事车辆局部产生严重的变形、损坏和分离,如在肇事现场上经常可以看到从肇事车辆上分离的保险杠、后视镜、车灯、风档玻璃、车体零部件等,在这些分离物的分离面及边缘所出现的痕迹就是整体分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是交通肇事现场上分布最广的痕迹。这些分离物的分离痕迹一般情况下特征反映良好,通过检验鉴定可以直接认定肇事车辆,是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最常使用的物证之一。
4.其他痕迹。在肇事车辆和现场上有时可以在车门、变速杆、方向盘、后视镜、摩托车的扶手、车内地面、车门踏板等部位可以发现手印、足迹等痕迹。此类痕迹的出现率虽不高,但其价值很高,往往可以通过此类痕迹直接认定肇事者或责任人,因此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应注意对此类痕迹的发现和提取。
(二)现场遗留物
1.油漆。油漆有附着在肇事车和被撞物体上的,也有脱落在现场地面上的,其外观形态、层次结构和成份都是认定肇事车辆的重要依据。
2.玻璃碎片。各种车辆的灯罩、后视镜、风挡玻璃等部件均为玻璃制品,发生事故时由于撞击造成破碎而散落在现场地面和碰车辆及物体的相应部位。利用现场玻璃碎片可以判断肇事逃逸车辆的种类和损坏的部位为迅速追辑和堵截逃逸车辆提供依据。
3.血迹和人体组织。一般情况下,如果肇事造成伤亡人员头面部或四肢开放性损伤时,肇事车辆表面可能沾附血液、头发和其他人体组织。虽然这类物证在车辆表面的出现率较低,但发现并提取肇事车辆上出现的部位主要有保险杠、机器盖、轮胎壁、底盘等部位。
4.其他微量物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能够出现的其他一些微量物证有:纤维、油斑、尘土等。对这些物证的检验鉴定的结论对案件的定性和责任认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嫌违反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8种情形: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因此,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现场进行收取相关证物是相当重要的,若是现场还有相关的目击证人的,也将会对案件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对于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已经肇事逃逸的,交通执法人员和公安局将会追查到底。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广大群众应担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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