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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宁波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7、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在完成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之后,当事人及家属需要根据提示完成之后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的对象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人员、劳动改造犯以及收容审查人员等。同时,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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