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条件是什么?
一、林业行政处罚条件是什么?
林业行政处罚条件主要行政处罚对象、执法范围、和职权和行政处罚的条例。
①执法范围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可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其它林业行政案件(森林派出所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可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②办案程序
林业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按照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办公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人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国家对于林业的保护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公民在行使相关社会活动是应当自觉维护周围的森林资源或者植被等。国有资源的范围是很大的,需要我国公民每一个人进行展开保护。若是构成相关法律的,将会按照林业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希望广大群众有所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辞退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辞退补偿金要交个税吗很多人在就业过程中会遇见辞退这种情形,导致被辞退的原因有很多种,大多数情形下,公司在辞退员工时都要对员工进行一些补偿,这......
·保洁员能申请工伤吗
保洁员当然也是可以申请工伤的。如果属于工伤,需要先申报工伤事故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
·民法总则的适用问题是什么?
在我国为了保护光大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他人影响。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民法,对这类事件进行相关解答。对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的划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
·离婚后财产儿子能继承吗?
离婚后财产儿子能继承吗当然有继承权。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不会影响儿女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
·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其实都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样可以启动二审程序,......
·如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手车异地过户需要?
二手车异地过户需要有哪些手续一、二手车异地过户需要有哪些手续汽车异地过户的手续:异地过户时需要在车辆属地办理交易提档手续,需要提取的有车......
·抗辩权抵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抗辩权抵销权的概念是什么?债务人抗辩权抵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抗辩权是一种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抵消权是互有债务的人抵消债务的权利。经常有双方互为债......
·我们大家肯定对误工费方面的问题很关心
我们您肯定对误工费方面的问题很关心,在我们现在的生活当中误工费出现的概率是非常高的,一般情况下误工费往往是按照受害人的每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