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宁夏关于司法鉴定条例收费是怎样的

宁夏关于司法鉴定条例收费是怎样的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原则是什么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宁夏关于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也是参考相关政府机关出台的收费标准来收取的。对于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财产方面,如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那么分割的财产总额就会按照该标准的梯队进行收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贷款时需要将土地使用证放在银行吗?
      贷款时需要将土地使用证放在银行吗?土地是归属于国家的,然后作为具有使用这块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证就保障了这个权利。但是把土地使用证给了银行,......


·一、职员工伤的工资怎么计算?
      一、职员工伤的工资怎么计算?职员工伤的工资是以其基本工资为基础来计算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


·提起民事诉讼在哪里提,有哪些规定
      应该去哪里提起民事诉讼1、去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记,向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


·不给抚养费怎么强制执行?
      不给抚养费怎么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


·监护权变更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会交由一方归属,另外一方每个月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是监护权是可以变更的,也就是监护人的变更,下面您就跟网站......


·特点
      特点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2、计算的依据各......


·修路逆向行驶要不要拍和罚款?
      修路逆向行驶要不要拍和罚款?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修路、架桥等相关占用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道时,建造方需先向路政部门递交相关手续,......


·孳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孳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孳息其实是一个衍生物,或者说是一个衍生收益,是在原物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投资原物而获得孳息,就像是一种投资。孳息分为天然......


·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和买方一般都会签有买卖协议。那么,在买卖房屋案件中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所以作为普通百姓的我们当然需要这样......


·一、公司给员工签劳动合同去哪签?
      一、公司给员工签劳动合同去哪签?就在本公司签订就算是合法的,但签订之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到社保局进行备案,这样才能更具有法律的效益。用人单位......


·关于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